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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2017年06月09日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活動,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全面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進一步改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并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整合繼續教育資源,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監督指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本地區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一)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和技能訓練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會計準則制度等專業知識、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七)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八)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定期公布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一)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四)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五)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六)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七)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要求,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廣網絡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方式,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六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七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七)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經所屬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第十八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60學分;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6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60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6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6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3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6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6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3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6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6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30學分; (七)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60學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第十九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跨省級管轄范圍發生變化的,當年度繼續教育學分可合并計算。 第二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組織開展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不為其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組織開展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不為其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體系。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中國會計學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計人員培訓基地(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等教育資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所在地繼續教育管理部門。 第六章 師資與教材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理論水平高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設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第二十六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建設,逐步形成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體系,以適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建設應當堅持開發與利用相結合,加強教材開發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提倡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開發社會化,鼓勵社會上有能力的部門和單位參與編制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第二十八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評估、推薦、出版、發行、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強行推銷、搭售繼續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后,應當在3個月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如實記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三十三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的依據之一。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所在地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五條 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培訓證書的; (四)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的。 第三十六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將各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的內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包括: (一)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且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 (三)其他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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